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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号**室。因介绍他人参加传销,于2019年1月15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传销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章火明,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叶某某经人介绍注册成为“中国**证券”平台会员,该平台以宣传上市、打造全民持股为幌子,以投资为名要求参与者交纳6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费用注册成为一星至六星会员,并以高额静态收益、动态收益为诱饵,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及其投资金额为奖励依据,吸引参与者积极发展其他人员参与,层层发展下线。

2016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叶某某作为该平台“浙江省授权代理”、“报单中心”,以设立工作室、组建微信群、举办答谢会等方式,在本市富阳区及周边地区积极开展推广活动,直接或间接发展他人投资注册平台会员成为其下线,从而非法获利。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注册平台会员账号共41个,发展下线17层,下级会员数共1 515个,按身份证号码去除重复项后下线数为1 070余个。现已查证31名下线人员的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85万余元。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叶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调查材料,已查证涉案金额清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章某某、徐某某等31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电子数据:层级关系图、会员名单等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世平

2020年612

附:

    1.被告人现居于原处候审(联系电话1866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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