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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组织卖淫、唐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78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53********,汉族,文盲,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叶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初至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叶某某租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路**号店面作为卖淫场所,招募组织陈某某、潘某某、卢某某、王某某、李某乙、郑某某、吴某某等人在上述场所内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唐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叶某某经营卖淫场所的情况下,仍受其雇佣在上述场所内负责收取嫖资、管账等。

被告人叶某某、唐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22时许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路**号店面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材料、检查证、扣押清单、福建省行政执法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协议、解放军476医院免疫分析报告单;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潘某某、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卢某某、郑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唐某某的供述;

4.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提供管账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辉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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