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将本案退回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绍兴市上虞脑几何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脑几何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工商罚款、客户退款等问题。该公司股东刘某某、叶某某等人经商议,决定将该公司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梁祝大道2389号新天龙大厦2楼裙房的办公场地转让给他人,并由各股东各自发布消息找人接手。
2019年3月4日至3月27日期间,被告人叶某某(系脑几何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经与罗某某多次协商,初步商定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5万元的价格将场地转让给罗某某,并于3月27日收取罗某某定金5万元。3月27日晚,被告人叶某某向公司其他股东隐瞒与罗某某之间谈妥转让的事实,提出以个人名义以25万元的价格从公司受让场地。3月28日,被告人叶某某指使其丈夫厉某某与脑几何公司签订场地转让协议,并于当日支付5万元定金至公司帐户。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叶某某又指使其丈夫厉某某与罗某某签订场地转让协议,将位于新天龙大厦的场地以5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罗某某,并收取部分转让款30万元。后被告人叶某某将其中20万元以支付场地转让尾款的名义打入脑几何公司帐户,剩余10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因此事之后被其他股东知晓引发本案,罗某某未支付剩余款项。
2019年10月27日,叶某某将10万元退还脑几何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让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厉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杜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的部分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对该部分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唐冠彪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