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聚众斗殴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04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叶某某纠集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杨某某、彭某某、林科雄、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平阳县钱仓一带为涉嫌走私油的违法活动看场护油,主要负责驱赶前来敲诈油钱的人员。2019年8月17日凌晨4时许,田某某、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平阳县钱仓一码头附近的路边,以拦截油罐车的方式对被告人叶某某进行敲诈油钱,但因开价过高,双方发生口角。尔后,被告人叶某某电话纠集在附近看场护油的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杨某某、彭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等人前来帮忙。其间,林某某在平阳县鳌江镇龙港大桥下面的加油站旁捡了一根钢管放置车上。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叶某某指使王某甲、刘某某、彭某某、杨某某、王某乙等人上前围殴田某某、何某某等人,后用瓷砖对现场的车辆进行砸毁。其间,被告人王某乙持钢管追打对方,但未打到。经鉴定,被砸毁车辆价值人民币2944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在平阳县鳌江镇**酒店1006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何某某、田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及同案犯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杨某某、彭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秀明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