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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118号

被告单位白银**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362********。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诉讼代表人强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镇**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77********,汉族,高中文化,白银**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住白银区********单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6月30日、2019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白银**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叶某某为该公司法人代表。2011年7月至2018年8月份期间,叶某某为法人代表的白银**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吴某某帮助介绍从兰州**商贸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进项票)共计307张,价税合计30570932.08元,税额合计5197057.92元。后由白银**有限责任公司在平川国税局进行抵扣,抵扣税款共计5197057.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记账凭证12册、账本3册、企业资料2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3本、煤炭运销合同等资料1册、银行存款日记账册1册、总分类账本2册、磅单6册;2.书证:**公司变更登记情况资料、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报告、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国家税务局证明、白银**有限公司、兰州**商贸公司吴某某及叶某某之间的资金回流情况整理表、案件情况调查报告、**商贸有限公司相关资质复印件、税务登记表、房屋租赁合同等、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审批表、会计资格证书、法人及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发票购领信息、发票抵扣联认证信息、增值税纳税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公司记账凭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吴某某、何某某、马某某、徐某某、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甘勤司会鉴字[2018]第004号司法会计鉴定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白银**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向税务机关全额补缴所欠税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林

                         2019年9月21日

附:

1.被告单位白银**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强某某(1809313****);被告人叶某某(1383001****)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及证据材料15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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