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43岁(197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梅江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五华县**镇**路。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5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五华县**镇**花园,虚构其家人需要治病为由,然后利用假姓名“黄莺”及假的身份证号码向李某某以借款名义骗得人民币32000元。之后被告人叶某某失去联系,李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警。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已将骗得的32000元退还受害人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受害人陈述;3、物证、书证;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志群
检察官助理:李春梅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2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个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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