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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90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镇**村**组,现住本市余杭区**街**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明举,联系电话13956275087。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初期间,被告人叶某某通过房屋抵押借款等方式,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以投资经营餐馆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先后向被害人王某甲借款人民币共计1 300 000元,所有借款用于餐馆经营及购买彩票等。因钱款尚未还清,被害人王某甲不再同意继续出借,被告人叶某某遂通过办证广告伪造了一本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大道**幢**房屋的所有权证,并利用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取得被害人王某甲的信任,虚构母亲生病、餐馆产权变更等事实,以借为名,骗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共计250 000元,所得款项均用于赌博、购买彩票、打赏游戏主播等个人挥霍,后经被害人王某甲多次催讨,被告人叶某某的妻子代为归还人民币5 000元,余款均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截图、微信信息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任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

6.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章元珍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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