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刑诉刑诉〔2015〕214号
被告人叶**,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79********,汉族,初中毕业,虞城县******职工,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6月3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叶**伪造其岳母胡**在北京望京医院住院的病历及出院发票,在河南省虞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进行报销,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25151元。案发后被告人叶**已将赃款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刘**、马**、甄**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叶**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香丽
王 莉
二0一五年八月七日
附:
1.被告人叶**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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