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74********,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初中文化,个体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湖口县**公租房**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5、6月份至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叶某某以自己可以帮助被害人搞到公租房,但需要疏通关系、交纳公租房定金、房租、水电费、物业费等为由,陆续分别骗取被害人欧阳某某、唐某某、蔡某某、付某某、柳某某、梅某某、饶某某、沈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人民币3000元、3970元、10000元、10340元、4170元、6200元、8000元、4970元、5000元、2800元,共计人民币58450元。后各被害人先后发现自己被骗后,分别找叶某某要回人民币1000元、3400元、6000元、3000元、1000元、5200元、4000元、1000元、2000元、1000元,共计人民币27600元。至案发时叶某某实际骗得各被害人人民币分别为2000元、570元、4000元、7340元、3170元、1000元、4000元、3970元、3000元、1800元,共计人民币30850元。案发后,叶某某家属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6月11日,叶某某以与被害人陈美霞有债务纠纷,陈某某将其房门打坏为由到公安机关报案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收条、谅解书等;2.被害人唐某某、付某某、饶某某、柳某某、蔡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谎称可以搞到公租房,多次骗取他人财物30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违法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家属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喆
检察官助理:刘哲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归案情况说明1份、微信转账记录1份,收条1份、谅解书10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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