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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叶勇,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勇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叶勇让被害人陈某某入股合伙与朱某某、宋某某等人共同承建贵州省水城县**村猪舍项目(以下简称猪舍项目),该项目具体由朱某某管理。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叶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五次虚构事实诈骗陈某某人民币22.9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叶勇以修建猪舍项目需要资金为由,让陈某某向其银行卡账户转账3万元,于是陈某某在五通桥区农业银行向其转账3万元,叶勇将该笔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2、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叶勇以修建猪舍项目需要资金为由,让陈某某向其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于是陈某某在五通桥区农业银行向其转账10万元,叶勇将该笔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3、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叶勇以猪舍项目需要资金为由,让陈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4000元,叶勇将该笔钱用于个人消费。

4、2018年11月5日、11月12日、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叶勇以猪舍项目工地上有工人受工伤为由,让陈某某支付医疗费用,陈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向叶勇转账8.5万元,叶勇将该笔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5、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叶勇以修建猪舍项目需要资金为由,让陈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万元,叶勇将该笔钱用于偿还债务及缴纳个人保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真相,诈骗陈某某人民币22.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且属于诈骗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一皎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通桥区看守所。

2.案卷4卷,银行流水127页、光盘8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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