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园**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冒充中国外运长航公司工作人员,以为被害人牛某某、李某某安排中国外运长航公司的工作,需要交付好处费、饭卡费、工服费、提档费等先后共骗取被害人牛某某、李某某人民币共计30400元用于个人消费,后被告发。2020年9月15日民警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叶某某的父亲替其赔偿二被害人30900元并获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已退还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毅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及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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