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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诈骗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因自身经济紧张,明知自己没有生产、销售防疫物资渠道,仍然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额温枪需求上升的机会,通过网络下载和转发他人的图片,在微信、咸鱼等社交软件上发布口罩、额温枪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用于赌博、偿还债务。在此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先后骗得被害人蔡某某、俞某某共计12.2万元,随后失联。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8日,被害人蔡某某在其宁乡市横市镇的女友家中居住时,看到被告人叶某某通过微信账户“**”(微信昵称:**)发布的口罩销售信息,遂通过自己的微信号账户“dj78121****”(微信昵称**)与被告人叶某某聊天,约定以3元每个的价格向被告人叶某某购买口罩2万个,被告人叶某某将其在“澳门新葡京”赌博网站获得的临时账户“62146205210********”(开户行:广发银行,开户人:江**)提供给被害人蔡某某,被害人蔡某某通过银行账户“62175875000********”(开户行:中国银行,开户人:张**)向被告人叶某某提供的上述银行账户转账6万元。被告人叶某某收到6万元后,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偿还债务等途径,并未向被害人蔡某某交付任何口罩,随后失去联系。

2、2020年3月3日,被害人俞某某在其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的家中,看到被告人叶某某在闲鱼上发布的额温枪销售信息,遂通过自己的微信号账户“**”与被告人叶某某联系,被告人叶某某向被害人俞某某谎称自己的额温枪已经全部销售给他人,并将自己的另外一个微信号“y0615****”提供给被害人俞某某。被害人俞某某添加了被告人叶某某的微信号“y0615****”后,与被告人叶某某约定以390元每个的价格向被告人叶某某购买150个额温枪,被告人叶某某将其在“澳门新葡京”赌博网站获得的临时账户“62218058600********”(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人:杨**)提供给被害人俞某某,被害人俞某某通过自己中国民生银行账户“62169128********”分三次向被告人叶某某提供的上述账户转账共计6.2万元。被告人叶某某收到上述6.2万元之后,向被害人俞某某谎称自己将额温枪放在青田服务区一家驿果优精品水果店里,被害人俞某某到达水果店后未能拿到额温枪,随后发现被骗并联系被告人叶某某,被告人叶某某不再回复被害人俞某某的信息,并将诈骗所得资金用于赌博、偿还债务等用途。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叶某某经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2020年4月10日,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叶某某诈骗所得的3万元赃款发还给被害人俞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截图、银行流水、发还清单、办案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叶某某、叶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笔录类证据: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江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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