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叶某某,化名“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街**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小区**期**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2月起,被告人叶某某从茂名市电白县来到湛江市赤坎区参与非法网络集资平台投资活动。其间,叶某某结识被害人陈某甲,其使用虚假姓名“廖某某”与陈某甲交往,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叶某某在参与非法网络集资平台投资亏损后,编造各种虚假的理由取得陈某甲的信任,骗取其“借款”, 其为了非法获取更多的资金,还以陈某甲的身份在多个网络贷款平台贷款以作已用,而后将骗取的钱用于新的网络非法集资平台投资。至发案时止,叶某某已骗取陈某甲113659元(未含贷款利息)。
二、2018年9月份,被告人叶某某虚假姓名“廖某某”通过陌陌交友平台结识被害人樊某某,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其间,叶某某以经营抽砂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樊某某的身份在多个网络贷款平台贷款以作已用,而后将骗取的钱用于新的网络非法集资平台投资。叶某某还以修车、加油、还花呗等各种借口骗取樊某某的钱财。至发案时止,叶某某已骗取樊某某63744元(未含贷款利息)。
三、2018年11月,被害人吴某某经母亲陆某某介绍认识化名为“廖某某”的叶某某。在交往过程中,叶某某向吴某某谎称其认识的朋友可以利用黑客技术消除网络贷款记录,从而达到赚钱的目的。骗取吴某某的信任后,叶某某让吴某某在多个网络贷款平台进行贷款,并要求吴某某把从网络上借到的钱转给其使用。叶某某于2019年3月份前往吴某某位于赤坎区金海湾小区的家里以公司要搬迁至柬埔寨为由,以入股的形式骗取吴某某、陆某某各4万元。至发案时止,叶某某已骗取吴某某128999元(未含贷款利息),骗取陆某某2万元。
四、2018年11月,被害人杨某某在赤坎区**小区综合楼认识化名为“廖某某”的叶某某。在交往过程中,叶某某向杨某某谎称其可以帮助杨某某提升信用卡取现额度。在骗取杨某某的信任后,杨某某将自己以及其妻子的信用卡共8张交给叶某某,并告知其信用卡密码。叶某某拿到信用卡和密码后,先后对八张信用卡进行现金透支获得资金为已使用。叶某某还要求杨某某在多个网络贷款平台进行贷款,并要求杨某某将从网络贷款平台上借到的钱转给他,谎称是为了提升信用卡额度。至发案时止,叶某某已骗取杨某某190000元(未含贷款利息)。
五、2019年2月份,被告人叶某某虚假姓名“廖某某”通过陌陌交友平台结识被害人陈某乙,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其间,叶某某以经营砂子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父亲住院动手术需钱为由,多次骗取陈某乙钱财,其还以陈某乙的身份在多个网络贷款平台贷款以作己用。至发案时止,叶某某已骗取陈某乙45000元(未含贷款利息)。
六、2019年4月份,被告人叶某某虚假姓名“廖某某”通过陌陌交友平台结识被害人黄某甲,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其间,叶某某以经营网络彩票生意要钱周转、父亲要买金链、生意合伙人的儿子生病住院要动手术等各种借口多次骗取黄某甲的钱财,其还以黄某甲的身份在多个网络贷款平台贷款以作已用。至发案时止,叶某某已骗取黄某甲180555元(未含贷款利息)。
七、2018年4月份,被告人叶某某结识被害人黄某乙,其使用虚假姓名“廖某某”与黄某乙交往,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其间,叶某某在黄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黄某乙的手机以黄某乙身份在多个网络贷款平台申请贷款,然后以做抽砂生意需钱做押金为由让黄某乙将从网络贷款平台借到的资金转给其使用。后来,叶某某又以父亲得了精神病需要住院、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借口继续多次骗取黄某乙的钱财。至发案时止,叶某某已骗取黄某乙39157.46元(未含贷款利息)。
八、2018年9月份,被告人叶某某在按摩消费过程中认识被害人许某某,其使用虚假姓名“廖某某”与许某某交往,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5月份起,叶某某向许某某谎称其认识的朋友可以利用黑客技术消除网络贷款记录,从而达到赚钱的目的。骗取许某某的信任后,叶某某让许某某在多个网络贷款平台进行贷款,并要求许某某把从网络上借到的钱转给其使用。其后,叶某某又向许某某谎称麻章区**小区的老板欠其哥哥2000万元,因此其可以拿到该小区内部价销售的房子,以为其购房交定金的形式骗取许某某8万元。至发案时止,叶某某已骗取许某某264363元(未含贷款利息)。
九、2019年5月份,被告人叶某某结识被害人邓某某,其使用虚假姓名“廖某某”与邓某某交往,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6月份起,叶某某以要借钱给朋友还信用卡为由,让邓某某在多个网络贷款平台贷款,并要求邓某某将从网络上借到的钱转给其使用。其后,叶某某又以借钱给朋友处理公司退股的事、帮朋友还网贷、大伯生病要花钱等各种借口多次骗取邓某某的钱财。至发案时止,叶某某已骗取邓某某195000元(未含贷款利息)。
十、2016年6月份,被告人叶某某虚假姓名“廖某某”通过陌陌交友平台结识被害人戴某某,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其间,叶某某以经营沙场、做酒水、按摩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戴某某的身份在多个网络贷款平台贷款以作已用,而后将骗取的钱用于新的网络非法集资平台投资。至发案时止,叶某某已骗取戴某某70000元(未含贷款利息)。
以上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记录及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1310477.4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特对被告人叶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菊群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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