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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伙同向某甲(另案处理)于2020年1月至3月期间,以帮助他人介绍到成都市东郊殡仪馆工作需要缴纳各项费用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邹某某36298元,被害人胡某某20800元,被害人卢某某3300元,被害人向某乙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已退还被害人邹某某17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部分赔偿了被害人人损失,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萍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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