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90********,汉族,初中毕业,退伍军人,中共党员,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号。2018年1月25日,因赌博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份的一天,正阳县**乡的村民祝某甲购买叶某某销售的**轿车,约定首付7.8万元车款、贷款9万元。2017年12月4日至2018年2月7日期间,祝某甲通过微信、银行卡向叶某某转账共计7.8万元的购车首付款,被告人叶某某没有给祝某甲提车,而是将钱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祝某甲报警前,叶某某已退还给祝某甲2.3万元,2020年3月30日,叶某某退还祝某甲2万元,并达成还款协议,取得祝某甲谅解;
2.被告人叶某某向河南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某某提出为祝某甲办理车辆贷款的业务,并要求何某某向其发放贷款。2018年2月12日,叶某某谎称自己已经给祝某甲提到了轿车,让何某某先给其放款。后何某某自己垫付9万元向叶某某转账,扣除五百元手续费叶某某收到8.95万元。叶某某收到该款后未给祝某甲提车,也未将8.95万元退还给何某某,而是将钱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叶某某为非法占有该财物,采取变更其手机号码、删除对方微信的方式躲避对方让其退钱。何某某报警前,叶某某已退还给何某某2.35万元,2020年4月26日,叶某某退还何某某2万元,达成还款协议,取得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祝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祝某甲、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闵洁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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