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90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212199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村**号。被告人叶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叶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叶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叶某某在“王者荣耀”手机游戏里喊话“帮人代练游戏”,并说若有人要代练的话就私聊加为好友,于是,居住在宜兴市的史某某就加了被告人叶某某的微信。被告人叶某某跟史某某讲如果要代练的话,就把史某某的游戏账号和密码(微信账号和密码)发给他。被告人叶某某获得史某某的微信账号和密码后,就登录史某某的微信账户,通过冒充史某某的微信用户,随机发布虚假借款信息,从而骗得史某某的微信好友蒋某某人民币2600元、沈某某人民币3000元。并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开销。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退出了全部赃款人民币5600元,已发还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谅解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达人民币5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思明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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