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2002********,汉族,中专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捕前住**中等专业学校,2020年8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20年8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通过快手APP以赠送游戏皮肤为由,向赤城县第三小学学生张某甲索要家长微信群二维码,随后进入微信群,并修改自己微信头像和昵称为群内语文老师,然后以交书本费为由,向学生家长收取每人200元书本费,胥某某等25位家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发红包和扫码支付的方式向被告人提供的收款二维码每人付款200元,被告人叶某某共计诈骗得款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iphoneX手机一部;
2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东莞市虎门分局太平派出所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见证人情况说明、赔偿协议、谅解书、**市旅游学校提供的《从轻处理建议函》、在校学生信息档案、学籍表、在校证明、实习证明;
3证人古某某、王某甲、杨某某、黄某某、胥某某、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杜某某、田某甲、张某乙、徐某某、田某乙、郝某某、何某某、王某乙、崔某某、王某丙、张某丙、张某丁、李某丙、申某某、王某丁、陆某某、李某丁、程某某、张某戊、闫某某、党某某、付某某证言;
4赤城县公安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翠云
检察官助理:张文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