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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住深圳市宝安区***村***-*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7日被渑池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7月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明。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叶某某通过软件搜索淘宝网上的新手卖家,使用QQ、微信、阿里旺旺等聊天软件和新手卖家联系,冒充网店供货商,称交纳会员费后可以提供低价货源,待新手卖家加入会员后,叶某某又冒充淘宝客户在新手卖家的网店拍下大额商品,待卖家将进货款支付给叶某某冒充的供货商后,叶某某找各种理由推脱不给新手卖家发货,导致交易失败。被骗的新手卖家找叶某某要求退还进货款,叶某某拒绝退款。以此方式诈骗新手卖家的进货款及会员费等。经侦查,被告人叶某某诈骗陈某某等11人,诈骗金额共计52086元, 

1、2019年2、3月份,叶某某采用上述诈骗手法,诈骗陈某某4798元;

2、2018年6月份,叶某某采用同样手法,诈骗屈某某11198元;

3、2018年12月份,叶某某采用同样手法,诈骗王某某4700元; 

4、2018年6月份,叶某某采用同样手法,诈骗喻某某4798元;

5、2019年3月份,叶某某采用同样手法,诈骗赵某某5020元;

6、2018年5、6月份,叶某某采用同样手法,诈骗杨某某3898元;

7、2018年6月份,叶某某采用同样手法,诈骗张某某4600元;

8、2018年8月份,叶某某采用同样手法,诈骗袁某某3978元;

9、2019年1月份,叶某某采用同样手法,诈骗刘某某5400元;

10、2018年6月25日,叶某某采用同样手法,诈骗周某某3298元;

11、2018年8月份,叶某某采用同样手法,诈骗谷某某398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将诈骗金额52086元退赔给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扣押清单、叶某某手机检查笔录等;2.证人:证人柳某某等的证言;3.受害人 :受害人陈某某等11人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淘宝平台冒充网店供货商、淘宝客户、卖家的方式骗取新手卖家的进货款及会员费,共计涉嫌诈骗金额5208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主动退赔违法所得,建议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会敏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村***-*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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