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93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在广东省东莞市**路**号开沙县小吃店,住广东省东莞市**路**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2011年6月7日使用虚假“全某某”的身份、证件材料到被害单位深圳市**运输有限公司应聘司机,伺机骗取公司的货柜进行变卖获利。2011年6月9号晚上,叶某某受昌平王公司派单、提箱后,分别将2个空集装箱变卖获利3万元后潜逃。经鉴定,上述集装箱价格是23300元,集装箱(规号:ECMU957295**)的价格是23700元。
2020年6月30日,叶某某家属退赔了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货柜及辨认;2.书证: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情况,在逃人员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被害单位报案材料,证人提供材料,收据,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材料,转账单,谅解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深圳市**运输公司委托代表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建勋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平台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涉案财物已发还被害单位;
4.叶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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