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08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间,被告人叶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区**巷**号一楼住处通过互联网向被害人刘某某等9人谎称可以刷单返利,以此先后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等9人共42930元。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手机等物证;2.书证:转账记录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通过互联网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磊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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