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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08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村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间,被告人叶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区**巷**号一楼住处通过互联网向被害人刘某某等9人谎称可以刷单返利,以此先后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等9人共42930元。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手机等物证;2.书证:转账记录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通过互联网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员 王磊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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