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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木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住木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木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木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购买王某某位于木兰县**镇**街**委**组**栋**层**号楼房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5年3月19日,在此房拆迁过程中办理了拆迁更名手续。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人叶某某与木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为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告人叶某某伪造了一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虚构其住宅为经营性场所的事实,向木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申请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人民币23,118.00元。现赃款已全部返还木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经侦查,被告人叶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伪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退款凭证等;

2. 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叶某某系自首;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已返还全部赃款;法定从重情节:被告人叶某某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

二O二O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黑龙江省木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 全部案卷、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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