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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75********,汉族,高中文化,建筑工人,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街道**村**号。2019年1月5日因涉嫌诈骗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叶某某于2018年6月向刘某某谎称其表姐在烟台大学招生办工作,可以帮刘某某之子办理到烟台大学上学事宜,后以收取报名费、送礼处理关系等为由,于2018年7月至10月间,先后五次索取或收受刘某某现金、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28830元及极品云香烟两条,白酒、红酒各一箱。案破后,被告人叶某某的妻子宫某某已退赃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但该已退赔全部赃款、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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