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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54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2010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0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至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叶某某与广州**学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驾校)达成口头合作,由叶某某在本市天河区**村**街路上**巷**号档口,以**驾校名义帮**驾校招收学员学车,**驾校提供《**学车服务协议》(下称《学车服务协议》)、收据给叶某某使用,在2020年6月3日,**驾校明确与叶某某解除合作关系并将前述《学车服务协议》、收据收回。2020年5月29日至同年7月13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前述档口等地以**驾校名义骗取被害人学费共计人民币14460元,分述如下: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叶某某以**驾校名义,谎称要帮被害人杨某某报名学车,但未向杨某某出具《学车服务协议》、收据,也未帮杨某某报名,骗取杨某某人民币3180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叶某某以**驾校名义,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廖某某学费及保证金共计人民币7180元。

2020年7月12日至13日,被告人叶某某以以**驾校名义,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4100元。

2020年7月26日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自行到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珠吉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某的身份信息、前科判决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廖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萌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被告人叶某某使用的蓝色华为nova5i手机1部依法暂扣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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