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叶某某(曾用名方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8月29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1日由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20日,被告人叶某某以合作开采经营矿石为名,虚构《合伙开采经营**硅矿石矿协议书》、《合伙销售缅甸三林国际进出口公司铁矿石协议书》,骗得被害人唐某甲、唐某乙人民币捌拾陆万元(¥860000.00元),后全部用于偿还自身债务及日常开支,至案发后仍无法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乙、唐某甲的陈述;
3、证人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洁梅
检察官助理:黄婷婷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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