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叶某某, 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6********,汉族,大学文化,**建设集团文员,出生地:江苏省泰兴市,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小区**幢**室。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从南京**置业公司离职后,利用其在职时掌握的南京**置业南京公司内部用于采购与审核的帐号登录**易购网站对公平台下单,骗得联想牌ThinkPad T580型、ThinkPad X1型笔记本电脑各1部,价值人民币30728.59元。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的亲属已代为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范某某、汪某某、周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海燕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525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8页,补充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