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391 

被告人叶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4600032000********,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村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上旬,被告人叶某某伙同“大陆哥”、“西联仔”(具体情况均不详,未到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冒充贷款工作人员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其分工为:“大陆哥”提供贷款人员信息、贷款整改公众号及接收被害人钱款的账号,“西联仔”负责提供电话卡、收款银行账号及取款,叶某某负责拨打被害人电话实施诈骗。叶某某等人涉嫌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信用卡诈骗罪

2020年4月12日20时许,叶某某等人使用其实名注册的手机号码1510890****拨打被害人杨某某的电话1528104****,冒充分期易平台客服人员,以调低贷款手续费、利息为由,骗取杨某某的银行卡账号、身份证号和手机验证码等财产信息,从而两次转出杨某某信用卡内的人民币4888元、900元,共计5788元。

二、诈骗罪

1.2020年4月28日13时至15时期间,叶某某等人使用电话号码1520303****拨打被害人张某某的电话1863382****,冒充“拍拍贷”客服人员,以调低贷款利息为由,骗张某某向其指定的银行账号转账人民币10000元。

2.2020年4月28日13时至14时期间,叶某某等人使用电话号码1520303****拨打被害人史某某的电话1392388*****,冒充“国美易卡”贷款app工作人员,以调低贷款利息为由,骗史某某向其指定的银行账号转账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儋州市**镇**广场**酒店门前被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手机号开户主体信息及通话清单、银行卡主体信息及流水信息、违法犯罪记录等;

2.证人万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史某某的陈述及杨某某的报案书;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声纹)鉴定书;

6.现场勘验、提取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其中,参与电信网络诈骗人民币2万元,数额较大;参与信用卡诈骗人民币57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是电信网络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建议被告人叶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叶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丽君

检察官助理:颜  妍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手机四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