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街道**社**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在深圳市坪山区深汕路**号经营深圳市**二手交易有限公司。2018年5月,被害人曾某某想把其所有的小汽车档案从东莞迁到深圳,然后上深圳号牌。因被害人名下没有深圳号牌,于是其经朋友介绍,与被告人叶某某相识,双方约定由被害人提供小汽车的相关资料,被告人提供深圳号牌出租给被害人,并负责办理汽车的迁档、上牌,被害人除向被告人一次性支付2000元办理费之外(被害人已支付),每月还需向被告人支付租金1000元,约定一周之内办完所有手续。随后,按照约定,被害人把小汽车开到被告人叶某某位于深圳市坪山区深汕**08号的深圳市**二手交易有限公司,并向被告人提供了小汽车的相关资料。被告人叶某某在办理迁档上牌手续所需资料完备的情况下,故意拖延,不给被害人曾某某的小汽车办理,并私自将被害人的小汽车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的丰田牌小汽车价值人民币 92000元。
2019年6月2日,被告人叶某某以处理李某某的赔偿护栏费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马某某6800元,事后被告人叶某某一直未办理赔偿护栏费事宜,并将被害人拉黑,拒不退钱给被害人马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销售协议、转让协议、银行交易流水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马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喻某某、赵某某、钟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子伟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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