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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香港身份证件号码Y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区**园,在深圳无固定住址。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8年5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2018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开始,犯罪嫌疑人马某甲、马某乙(二人另案处理)在深圳市罗湖区利用网上银行为客户转账、兑换美元,非法从事“**钱庄”业务。2018年4月,微信名 “**商贸”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马某甲,表示需要用人民币兑换250000美元用于做生意并双方进行商议兑换美元事宜。为此,马某乙通过微信联系名叫“王某某”的人,“王某某”表示可以兑换250000美元。5月2日,被告人叶某某受香港籍男子“K某”(身份不详)与“A某”的指派,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另案处理)一起从**口岸入境,后叶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与马某甲、马某乙,双方到本市罗湖区**路**的咖啡厅见面。后马某甲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将其名下**甲银行卡(卡号62284833684********)的人民币6340元转账到叶某某指定的户名为黄某某的**乙银行卡(卡号62122640000********)上,“**商贸”的香港账户收到1000美元。后马某甲又分两笔,转账人民币990000元、588660元(共计人民币1578660元)到黄某某的**乙银行卡上,但一直没有收到叶某某一方承诺的249000美元。后马某甲、马某乙将被告人叶某某扭送到公安机关并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卡片、银行卡、笔记本电脑、密码器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出入境记录、情况说明、银行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计算机司法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酒店监控录像截图、手机微信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俏丽

2019年1月9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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