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77********,汉族,安徽合肥人,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路居**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花园**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为偿还信用卡、贷款、个人债务等需要,在无能力帮忙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以帮助他人子女入学名义,诈骗钱财共计6.6万元。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至7月,被害人程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叶某某,委托其帮助办理子女入学合肥市瑶海区少儿艺校事宜。叶某某承诺帮忙,并收取程某某人民币2万元。后程某某的邻居3人先后得知此事,遂亦通过程某某转账给叶某某各5000元,用于办理子女入学瑶海区少儿艺校事宜。叶某某收到钱款后,均承诺能够帮忙,但并无能力办理相关事宜,并将所得钱款共计3.5万元用于偿还信用卡、个人债务等。
2.2020年6月至7月,被害人鲁某甲、刘某某先后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叶某某,委托其帮助办理子女入学合肥市瑶海区少儿艺校事宜。叶某某承诺帮忙,并分别收取鲁某甲、刘某某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万元。叶某某收到钱款后,并未帮助二人办理相关事宜,并将所得钱款均用于偿还信用卡、个人债务等。
3.2020年7月,被害人陈某乙通过其表哥介绍认识叶某某,委托其帮助办理子女入学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实验小学本部事宜。叶某某承诺帮忙办理并通过陈某乙表哥转账收取人民币5000元。叶某某收到钱款后,并未办理相关事宜,在陈某乙多次催促下均谎称已安排好,让其等待,并将所得钱款均用于偿还信用卡、个人债务等。
4.2020年7月下旬,叶某某在被害人陈某甲经营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理发店理发时,得知陈某甲妹妹想找人办理子女入学庐阳中学事宜,遂谎称自己认识庐阳、蜀山、瑶海等教育局工作人员和学校老师,可以帮忙。2020年7月29日,叶某某谎称已经同**中学校长谈好入学事宜,以请对方吃饭需要活动经费为由,让陈某甲爱人转账人民币1.6万元,并于当晚拍摄正在吃饭的视频(实际上当晚吃饭与为陈某甲妹妹办理子女入学事宜无关),以获取陈某甲的信任。此后,叶某某仅向庐阳区教育局、**中教师等人简单咨询,在对方明确告知无法办理的情况下,仍告知陈某甲可以办妥,让陈某甲继续等待,并将所得钱款均用于偿还贷款、个人债务等。直至2020年8月下旬,陈某甲感觉此事无望,多次向叶某某催要钱款,但均未果。陈某甲察觉可能被骗,遂于2020年8月23日电话报警。
2020年8月23日13时许,叶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路**号**栋**单元**室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井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被移送至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责任区刑警一队处理。
2020年8月24日、11月14日,叶某某母亲代为退赔鲁某乙、程某某、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全部被骗钱款,除陈某乙外均出具谅解书,对叶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流水及转账记录截图、委托书、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戴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鲁某乙、刘某某、程某某、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搜查、提取、辨认等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产,金额人民币6.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婕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宗光盘1张,补充材料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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