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是一名吸毒人员,从2019年2月份开始,叶某某就向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一名叫“光许”(身份未明)的男子购买毒品海洛因,其购买的毒品除了自己吸食外,还贩卖给杨某甲、杨某乙等其他吸毒人员。包括有:
1、杨某甲分别在2019年2月份的一天,在2019年3月份的一天,在2019年4月份的一天,在2019年4月24日,通过微信或电话联系叶某某(微信名字:“华仔”,账号“yrh520334****”)一共购买了5次毒品海洛因,每次购买100元,两人都是在电白区**镇**村一山岭后面的水沟边交易。
2、杨某乙从2019年3月5日至4月29日期间通过微信或电话联系叶某某(微信账号“yrh520334****”,电话号码1511632****)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一共购买了22次毒品海洛因,每次购买100元,两人都是在电白区**镇**村交易。
2019年4月29日,公安民警在电白区**镇**村抓获被告人叶某某,并在其裤子右后口袋搜查三小包红色包装与五小包白色包装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0.70克),经广东省茂名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健娣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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