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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7********,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浏阳市**村**组**号。因吸毒,2017年6月2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贩卖毒品罪,2018年2月8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又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6月15日,张某某、袁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经商议决定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冰毒”吸食,张某某便联系徐某某(已判刑)购买“冰毒”,徐某某即联系陈某甲(已判刑),陈某甲因当时玩游戏正起劲,看到被告人叶某某在其租住房内,知道被告人叶某某有车,便提议要被告人叶某某居中帮忙贩卖“冰毒”并承诺会给100元的酬劳,被告人叶某某表示同意并离开。当日下午,被告人叶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去**市**镇以500元的价格购得重约1克的一小塑料袋“冰毒”后从中抠出约0.2克“冰毒”并电话告知陈某甲已买到毒品,陈某甲即告诉徐某某有货,然后张某某、袁某某各出资300元,由张某某微信转账600元给徐某某求购毒品,徐某某即通过微信将600元转账给陈某甲,陈某甲即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叶某某,然后,由陈某甲、徐某某居间联络,被告人叶某某在本市**街道**隧道附近将剩下的约0.8克“冰毒”交付给张某某、袁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叶某某返回至陈某甲租住房内,陈某甲通过微信红包转了100元给被告人叶某某作为帮忙贩卖毒品的酬劳。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危险驾驶罪

2020年5月23日0时19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搭乘女朋友麦某某沿本市**线**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号门前路段时,被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叶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并委托浏阳市中医院医护人员对其抽血送检。经检测,送检的“叶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1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叶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报警案件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归案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收车凭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截图照片等书证;②证人陈某乙、麦某某、张某某、袁某某证言;③被告人叶某某、同案人陈某甲、徐某某供述和辩解;④鉴定意见;⑤现场检查笔录、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检测结果告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叶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在贩卖毒品犯罪中系与同案人陈某甲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叶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一人犯两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叶某某有吸毒的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叶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美珍

检察官助理:高甜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四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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