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8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住**街道**区**号于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吸食毒品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移送审查起诉。因犯罪地管辖原则,云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廖某某、冯某某两人商议向叶某某购买毒品,由冯某某先行联系叶某某以8500元的价格向叶某某购买10克毒品海洛因,冯某某并以扫微信二维码支付的方某某叶某某的微信转账300元作为预付款,后叶某某将一个红色包装装着的物品带到**网吧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当场缴获疑似毒品一袋,经依法称量该疑似毒品净重9.77克。公安机关对该疑似毒品进行抽样送检,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材中检出海洛因(Heroin)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共计9.7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已经着手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月明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羁押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交物品详见移交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