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移送审查起诉。因犯罪地管辖原则,云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廖某某、冯某某两人商议向叶某某购买毒品,由冯某某先行联系叶某某以8500元的价格向叶某某购买10克毒品海洛因,冯某某并以扫微信二维码支付的方某某叶某某的微信转账300元作为预付款,后叶某某将一个红色包装装着的物品带到**网吧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当场缴获疑似毒品一袋,经依法称量该疑似毒品净重9.77克。公安机关对该疑似毒品进行抽样送检,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材中检出海洛因(Heroin)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共计9.7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已经着手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月明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羁押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交物品详见移交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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