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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灯塔市**镇**村**组**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29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一千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14日被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日至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自2020年5月2日至5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叶某某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方台镇龙湾村的公路边,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约0.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在辽宁省灯塔市佟二堡镇佟二堡村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峰

检察官助理:赵梦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辽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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