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1729号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胖妹,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02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4月2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5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吸毒人员何某某位于顺庆区南门坝香江国际小区的家里吸毒时,接到吸毒人员卢某某购买200元冰毒的微信,遂将何某某的毒品用香烟盒的塑料包装分装1小袋冰毒,收到卢某某微信转账200元,拿到顺庆区文峰街一段大润发停车场附近卖给卢某某后被警察抓获,警察当场从卢某某处查获1小袋疑似冰毒(净重0.36克)。经鉴定,该疑似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扣押的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某犯罪后,提供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分子,属立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寇志农
助理检察员:弋坤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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