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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60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东莞市**镇**电子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去到东莞市寮步镇石步村锦盛百货门前路段处,以550元的价格向张某甲(另案处理)购买了一包冰毒。随后,叶某某去到**镇**村**巷**号门前处,将上述购买的冰毒以900元的价格转卖给吸毒人员张某乙、张某丁。2020年6月2日18时40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东坑镇黄屋村麦当劳门前将叶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某乙等证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移送款物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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