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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村委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17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叶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口唛北街和金石七路路口贩卖了2小包毒品“开心粉”(重约1.924克)给吸毒人员涂某某,得款220元。同年6月,被告人叶某某在同一地点贩卖了3小包毒品“开心粉”(重约2.886克)给涂某某,得款330元。

2019年7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携带11小包毒品“开心粉”来到惠城区口唛北街和金石七路路口处,准备将其中10小包毒品“开心粉”贩卖给涂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称量,缴获的10小包可疑毒品均检出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共净重9.6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三次贩卖毒品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共重约14.4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跃东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四卷,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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