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Z149号
被告人叶某甲庭(绰号“安国”),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9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里**号。2011年10月25因犯抢劫罪被龙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0元。2014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3月7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时因患肺结核不宜关押当日被处以强制戒毒;后经检验不具传染性,6月29日转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4日由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庭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2日,吸毒人员曾某某联系被告人叶某甲庭购买毒品冰毒,叶某甲庭称要到深圳购买冰毒,并叫曾某某先支付2000元毒资,曾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毒资2000元给叶某甲庭。之后叶某甲庭到深圳用1500元跟他人购买到一个冰毒包某某,重约0.8克。叶某甲庭购得冰毒后,在其深圳的宿舍内自己吸食掉了其中约0.2克毒品冰毒,于2020年1月31日将剩余的0.6克毒品冰毒与一包青梅打包成一个包裹,后通过深圳至龙川的大巴车托运回龙川县给曾某某,曾某某取得毒品冰毒后带回家中吸食。
2、因吸毒人员黄某甲想要吸食冰毒,便问曾某某在哪可购买到,曾某某便将叶某甲庭介绍给黄某甲。后黄某甲与叶某甲庭联系后商量好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一个冰毒包某某。2020年2月27日下午,曾某某跟黄某甲一起在龙川县步行街计生办门口跟叶某甲庭交易了一个冰毒包某某,重约0.4克。毒资由黄某甲微信转账1200元给曾某某,曾某某再转给叶某甲庭。
综上,被告人叶某甲庭贩卖毒品两次,数量约1克。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6日抓获叶某甲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1部;2、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清单、通话记录清单、户籍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3、证人曾某某、黄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庭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庭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庭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甲庭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勇强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庭现羁押在龙川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一宗三册,举证提纲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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