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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月30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收到杨某某微信转账600元欲购买毒品麻果。21时许,叶某某在仙桃市复州大道中国银行门口,将其花费500元价格购买的净重0.28 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 片交给杨某某。交易完成后,叶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通话详单、毒品称量记录、户籍信息等;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晶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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