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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19〕749号

被告人叶某某叶相文,女,1994年**月**日1994年7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21994********4203021994070903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街道**村**组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白浪街道方块村4组。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1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3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7月1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监视居住,后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于2019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于2019年8月26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叶相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叶某某叶相文在明知帮助其男友曹某某曹伟(已起诉)代购甲基苯丙胺(冰毒),曹某某曹伟会从中扣除毒资供二人生活支出,或扣除毒品供两人吸食的情况下,帮助曹某某曹伟向叶某某叶相文“上家”余某某余廷明、黄某某黄奕钦、杨某某杨泽力(均已起诉)先后代购甲基苯丙胺15次。

1.2018年10月5日20时许,曹某某曹伟(已起诉)收取他人毒资后,向被告人叶某某叶相文转账4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叶某某叶相文收到后将400元转给余某某余廷明(已起诉)购买0.4克甲基苯丙胺,后叶某某叶相文告知曹某某曹伟等人毒品藏匿位置让其自行拿取。

2.2018年10月9日15时许,曹某某曹伟(已起诉)收取他人毒资后,向被告人叶某某叶相文转账4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叶某某叶相文收到后将400元转给余某某余廷明(已起诉)购买0.4克甲基苯丙胺,后叶某某叶相文告知曹某某曹伟等人毒品藏匿位置让其自行拿取。

3.2018年10月11日0时许,曹某某曹伟(已起诉)收取他人毒资后,向被告人叶某某叶相文转账34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叶某某叶相文收到后扣除40元,将剩余300元转给余某某余廷明(已起诉)购买0.3克甲基苯丙胺,后叶某某叶相文告知曹某某曹伟等人毒品藏匿位置让其自行拿取,叶某某叶相文获利40元。

4.2018年10月12日23时许,曹某某曹伟(已起诉)收取他人毒资后,向被告人叶某某叶相文转账33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叶某某叶相文收到后扣除30元,将剩余300元转给余某某余廷明(已起诉)购买0.3克甲基苯丙胺,后叶某某叶相文告知曹某某曹伟等人毒品藏匿位置让其自行拿取,叶某某叶相文获利30元。

5.2018年10月28日0时许,曹某某曹伟(已起诉)收取他人毒资后,向被告人叶某某叶相文转账3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叶某某叶相文收到后将300元转给余某某余廷明(已起诉)购买0.3克甲基苯丙胺,后叶某某叶相文告知曹某某曹伟等人毒品藏匿位置让其自行拿取。

6.2018年10月31日20时许,曹某某曹伟(已起诉)收取他人毒资后,向被告人叶某某叶相文转账32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叶某某叶相文收到后扣除120元,将剩余200元转给“小微”(微信****昵称,暂未核实身份)购买0.2克甲基苯丙胺,后叶某某叶相文告知曹某某曹伟等人毒品藏匿位置让其自行拿取,叶某某叶相文从中获利120元。

7.2018年11月7日19时许,曹某某曹伟(已起诉)收取他人毒资后,向被告人叶某某叶相文转账32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叶某某叶相文收到后扣除20元,将剩余300元转给余某某余廷明(已起诉)购买0.3克甲基苯丙胺,后叶某某叶相文告知曹某某曹伟等人毒品藏匿位置让其自行拿取,叶某某叶相文从中获利20元。

8.2018年11月15日12时许,曹某某曹伟(已起诉)收取他人毒资后,向被告人叶某某叶相文转账3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叶某某叶相文收款后将300元转给杨某某杨泽力(已起诉)购买0.3克甲基苯丙胺,后叶某某叶相文告知曹某某曹伟等人毒品藏匿位置让其自行拿取。

9.2018年11月16日19时许,曹某某曹伟(已起诉)收取他人毒资后,先后向被告人叶某某叶相文转账300、1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叶某某叶相文将400元转给杨某某杨泽力(已起诉)购买0.4克甲基苯丙胺,后叶某某叶相文告知曹某某曹伟等人毒品藏匿位置让其自行拿取。

10.2018年11月25日19时许,曹某某曹伟(已起诉)收取他人毒资后,向被告人叶某某叶相文转账5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叶某某叶相文、曹某某曹伟共同前往十堰市白浪安龙驾校附近从黄某某黄奕钦(已起诉)手中购买0.5克甲基苯丙胺,叶某某叶相文从中扣取少量甲基苯丙胺后,将剩余甲基苯丙胺交给曹某某曹伟。

11.2018年11月29日9时许,曹某某曹伟(已起诉)收取他人毒资后,向被告人叶某某叶相文转账5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叶某某叶相文、曹某某曹伟共同前往十堰市白浪安龙驾校附近从黄某某黄奕钦(已起诉)手中购买0.5克甲基苯丙胺,叶某某叶相文从中扣取少量甲基苯丙胺后,将剩余甲基苯丙胺交给曹某某曹伟。

12.2018年12月4日12时许,曹某某曹伟(已起诉)收取他人毒资后,向被告人叶某某叶相文转账32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叶某某叶相文扣除20元,将剩余300元转给杨某某杨泽力(已起诉)购买0.3克甲基苯丙胺,后叶某某叶相文告知曹某某曹伟等人毒品藏匿位置让其自行拿取,叶某某叶相文从中获利20元。

13.2018年12月8日0时许,曹某某曹伟(已起诉)收取他人毒资后,向被告人叶某某叶相文转账3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叶某某叶相文收到后将300元转给余某某余廷明(已起诉)购买0.3克甲基苯丙胺,后叶某某叶相文告知曹某某曹伟等人毒品藏匿位置让其自行拿取。

14.2018年12月8日22时许,曹某某曹伟(已起诉)收取他人毒资后,向被告人叶某某叶相文转账10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叶某某叶相文、曹某某曹伟共同前往十堰市白浪安龙驾校附近从黄某某黄奕钦(已起诉)手中购买1克甲基苯丙胺,二人从中扣取少量甲基苯丙胺后,将剩余甲基苯丙胺藏匿于十堰市火车站十堰市火车站小王国酒店公厕内让他人自行拿取。

15.2018年12月11日18时许,曹某某曹伟(已起诉)收取他人毒资后,向被告人叶某某叶相文转账32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叶某某叶相文扣除20元,将剩余300元转给余某某余廷明(已起诉)购买0.3克甲基苯丙胺,后叶某某叶相文告知曹某某曹伟等人毒品藏匿位置让其自行拿取,叶某某叶相文从中获利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转账明细、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曹伟、余某某余廷明、黄某某黄奕钦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叶相文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叶相文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兰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叶相文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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