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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赌博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公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址周宁县********号,住周宁县********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通过微信转账或红包收注的方式,从叶某运、叶某安、叶某冬等29人处收注六合彩押注金计人民币144946元,并将收注金投注到六合彩赌博网站以赚取赔率利差,从中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1月12日在其住处被周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于2019年1月31日向周宁县公安局提交案件暂扣款人民币5万元,该款现暂扣于周宁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IPAD、诺基亚手机各一部;

2.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等书证;

3.证人叶某安、叶某冬、叶某运的证言;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及清单、辨认笔录;

6.周宁县公安局提取的苹果IPAD及诺基亚手机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达人民币14494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生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357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物证苹果IPAD、诺基亚手机各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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