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773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开发区**镇**村委会**号,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2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3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开始,黄某甲(已判决)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镇**村居委会**村**号“**小店”利用手机微信以香港六合彩赌博的方式接受赌博人员黄某乙、钟某某、袁某某、“谢某甲”、“谢某乙”、黄某丙等人的赌博赌资,每周二、四、六晚上接受一次,接受上述人员赌博赌注后通过微信转账将赌资转给上家被告人叶某某。经统计,从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叶某某接受黄某甲转账的投注金额共计182386元,叶某某共获利约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押押清单;辨认和签供笔录;行政处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宏
检察官助理:吴渔洋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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