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Z17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29195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源市龙川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7月28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1日由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7年开始,被告人叶某某在龙川县**镇**村自己家中经营杂货店,因为平时会有村民前来打麻将或扑克牌。为了能够抽水渔利,每当下午人多的时候便利用店里的麻将子进行“推筒子”赌博。赌注10元起,上不封顶,庄家赢了通杀时,叶某某就会抽10元至30元不等的水钱,至案发共抽水渔利约2万余元。该赌档自2017年开设以来,每次聚集参赌人员在10至20多人不等。2020年7月13日下午,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窝点,并现场抓获叶某某及参赌人员共11人,缴获赌具麻将子及赌资若干。后经公安机关查实,除了本村村民会来参赌外,外村人员也会前来参赌,至赌档被查处时,参赌人数已累计超2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麻将子17个、赌资1490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某某、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决定书、检查笔录、证明、线索交办函、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3、证人马某某营、陈某彬、袁某某电等21人的证言;4、被告人叶某甲胜的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6、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勇强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龙川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一宗三册,举证提纲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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