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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镇**村**组,现住武汉市汉阳区**街。2018年3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赌博罪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至30日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江汉区**园**栋**单元**室内,邀约程某某(行政拘留)、李某甲(行政拘留)、李某乙(行政拘留)等赌客,以“百家乐”比牌点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成。2019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聚众赌博地点抓获被告人叶某某,当场查获涉赌人员3人及赌资等物品。经审查,2019年11月25日至30日期间,该聚众赌博地点累计赌资人民币11.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破案经过;2.被告人身份材料及前科材料;3. 证人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证言;4. 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有关书证;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犯罪前科、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6至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恩静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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