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07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洪湖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始,被告人叶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龙归永兴村榕树塘街23号一楼无牌档口内,以使用麻将“推筒子”形式聚众赌博,从中获利。6月25日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叶某某及十余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赃款人民币810元、麻将1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款、麻将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亚
检察官助理:肖雅菁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赃款人民币810元,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缴获的作案工具麻将1副,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具结书》1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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