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叶某甲,别名:叶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户籍地福建省明溪县**乡**号,现住址福建省明溪县**镇**号。2015年8月1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退回明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明溪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在明溪县**乡**村往盖洋镇方向路段的赌场内,李某某(已判决)、余某某(已判决)、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合伙用32张扑克牌合伙开庄、聚众赌博,被告人叶某某积极参与聚众赌博,并在曾某某、李某某开庄赌博时帮助吃赔钱,在叶某某参与赌博过程中,开庄的曾某某、李某某共组织多人参与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70人次。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叶某某被明溪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李某甲、官某某、林某某、曾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 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70人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洪清
检察官助理:蔡良弘
2020年12月7日
附:
1. 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明溪县**乡**号。电话:1516064****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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