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1〕77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8********,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宋朝,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开始,被告人叶某某租用乐清市**镇**路**楼出租房摆放三张麻将桌,供他人以打“武汉虫草花”的方式进行麻将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至2020年8月8日被查获为止,累计抽取头薪至少24万元。现被告人叶某某已退赃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扑克牌、手机;
2书证:现金缴款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输赢结算表、微信转账记录、中国农业银行转账记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及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周某甲、郑某甲、黄某某、潘某某、林某某、朱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郑某乙、周某乙、高某某、郑某丙的证言、情况说明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取头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财生
检察官助理:郑 蝉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化系统移送,补充材料贰页。
3.随案移送现金缴款单壹张(240000元),涉案麻将叁副、扑克牌柒副、手机壹部(存于温州物证中心)。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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