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被辽阳市文圣区法院判四年有期徒刑,2010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1年被苏家屯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6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预谋组织赌博从中渔利,叶某某提供赌博场所以及赌具召集灯塔市本地多名人员参与赌博,组织参赌人员利用扑克进行赌博,采取20抽1或者30抽1的方式抽红。当日17时许,灯塔市公安局万宝桥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后到现场,收缴赌资人民币38971元,查处参赌人员13人,现场收缴被告人叶某某抽取赢利款人民币8960元。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叶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叶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罚没款收据等;
2.证人刘某甲、孟某某、芮某某、李某某、盛某某、王某甲、尚某某、李某某、柴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程某某、李某某、鲍某某、陈某某、谭某某、王某丙、姬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刘某某、侯某某、李某某、王某丁、朱某某、李某某、吴某某、苏某某、王某戊、李某某;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艳芬
检察官助理:曹琳琳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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