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361号
被告人叶**,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3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1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1日侦查机关一次补充侦查后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年*月**日**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叶**在**县城周边通过手机微信建立“**********”,发展会员58人,发送“中发白”链接,开麻将房间,组织群内人员参与“中发白”麻将赌博,叶发存每局抽取房间费5-10元。经核实有25人在群内参与赌博,累计赌资数额56970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58名微信成员头像照片;(2)58名微信成员中核实出真实身份(有身份证信息)25人的花名册一份;(3)叶**微信群内累计赌资数额56970元统计表一份。2、证人证言:证人李*、马*等9名证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叶**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手机微信建群,聚众赌博,经核实有25人在群内参与赌博,累计赌资数额569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有期徒刑*个月、缓刑*年;并处罚金*****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禹伸
(院印)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叶**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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