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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走私废物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四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公馆镇**村委会****号,现住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大道****小区****室。因涉嫌犯走私废物罪,2019年12月5日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临时羁押于广西合浦县看守所,同月8日被转送到德宏州盈江县看守所羁押;2020年1月6日,由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7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交由瑞丽海关缉私分局执行。

本案由瑞丽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犯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经讯问被告人及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受朱某某(已判决)邀约一起为余某某(已判决)走私运输路途沿线进行望风探路,余某某承诺事成后支付报酬3万元给二人。2019年3月29日,余某某组织密某某等6名货车驾驶员(均已判决)驾驶各自车辆,经由云南省盈江县支那乡中缅边境巡逻道5号界桩便道出境到缅甸装运废旧汽车配件,并安排叶某某搭乘密某某货车跟随到缅甸察看车队集中装货过程。次日晚,叶某某随同车队原路返回抵达中缅边境缅境一侧停留等候过境时离开车队提前返回中国境内。4月2日凌晨,6辆货车趁夜分批入境运输途中,运载183台废旧汽车发动机和4个轮轴的两辆货车被支那边境派出所拦截查获。其余4辆货车绕道避开查缉到达盈江县平原镇,所运输废旧汽车配件大多数被驳货到一辆大货车运往异地,余下77台废旧汽车发动机被海关缉私部门查获。

期间,朱某某、叶某某接到余某某电话通知后驾乘一辆轿车从平原镇前往支那乡对运输沿线进行望风探路,并到支那边境派出所门口附近观望盯梢。4月2日凌晨3时许,朱某某、叶某某驾乘车辆在支那边境派出所门口被民警盘查放行后,又接到余某某电话告知已有走私车辆在路上被查获的消息,当即返回平原镇。同日上午,朱某某、叶某某一起乘机飞往广西北海市躲避。2019年12月4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广西北海市**大道****小区将网上追逃的叶某某抓获归案。

经查证,查获废旧汽车发动机260台、废旧汽车驱动桥4个,计重28.1吨;已运往异地废旧汽车配件净重约27吨(扣减用于围拦的旧铁皮重量约300-400千克),余某某等人走私入境废旧汽车配件总重约55吨;经检验鉴定,所查获扣押废旧汽车配件均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为牟取不当利益,逃避海关监管,为余某某组织走私废旧汽车配件的运输路途沿线进行望风探路,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叶某某为余某某组织运输总计约55吨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废物入境提供帮助,即属于走私数量超过25吨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向明荣

2020年84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即为其户籍所在地住所;

2.案卷7册,光盘5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各1份;

3.《未在押被告人联系卡》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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