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叶某某,曾用名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4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9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1月1日晚1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雇佣彭某某驾驶渔船在本县**大桥水域使用发电机接通电线电鱼方式进行捕鱼。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等五人发现后驾驶渔船上前制止,叶某某和彭某某连忙熄灭捕鱼用的发电机,并驾船逃跑。因发现几只用于叼鱼的鸬鹚丢失,叶某某示意彭某某掉转船头寻找,并重新启动捕鱼用的发电机,叶某某正准备收起其渔船上用于捕鱼的二根带电电线时,其所在渔船撞上吴某某等人所在渔船,叶某某所在渔船上的带电电线扫上吴某某等人所在渔船,将船上吴某某等五人电倒,并致吴某某落水后死亡。经鉴定,吴某某系电击致休克入水后进一步窒息而死亡。
2019年10月29日,叶某某主动向湘阴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尸体检验、辨认笔录;6.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已经预见通电电线能致伤亡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玥希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押湘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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